【2022年“12.4”宪法宣传周】《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时间:2022-12-08 信息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决 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推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在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金融支持等工作中依法应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等措施,督促其依法整改。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引导气候投融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工作。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提出生态环境恢复技术和对策,消除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建设,鼓励和引导生态文化研究、生态文化作品创作,建设生态文化传播教育平台,提高全民生态文化素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关于《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
——2022年11月29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唐山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三个努力建成”和“三个走在前列”宏伟目标,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省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密集实施,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的相关措施与部署渐次出台,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新制度、新政策、新要求尽快落地。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破解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急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治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起草工作思路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为重点,本着结合唐山实际和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制度创新、示范引领,突出我市下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战略规划布局,为实施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细化补充、做好衔接。在具体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按照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认真梳理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重点解决上位法不宜规范或规范不细的问题,特别是做好与《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度衔接,增强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结合实际、固化成果。聚焦我市大气、水、土壤、海洋等防治实践中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治理措施,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有效举措,上升为制度成果、固化为法定措施,确保我市法规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四)明晰责任、强化监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管权限划分、分局行政主体资格确定等问题,更好地适应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彻底、高效地解决我市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责任不清、监管不实的问题。同时实现“双向规范”,既规定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又规范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三、制定过程
2021年3月,制定《条例》被列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我市首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立法工作,并责成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立法专班,深入学习调研,借鉴省生态环保厅做法,聘请专业团队,抓紧启动调研和起草工作。4月,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北大学对接,委托起草《条例(草案)》,经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构建文本框架,向全系统征求意见建议,于12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项目推进会,根据苏铁成、董立群两位副主任的指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工委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于12月底共同赴曹妃甸、丰南、乐亭、玉田和高新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县区相关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2022年2月,制定《条例》被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3月,在完成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法专班与河北大学集中办公,认真研讨修改,《条例(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核。3月11日,市司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政府网站共同发布了《关于<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以书面形式征求部分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基层执法单位意见以及22家政府部门、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6月24日,市政府16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 的议案。
2022年7月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就“两高项目”管控、环保产业发展、矿山修复治理、碳汇能力提升、排污主体责任等问题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7月中下旬,将《条例(草案)》文本和立法依据对照表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征求人大代表、企事业单位和立法联系点意见;还通过唐山人大网发布公告,面向全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上旬,苏铁成副主任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专题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资规局及立法第三方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讨论,立法起草组成员在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借鉴深圳、天津、江西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8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审议意见,法工委拟定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9月中旬,苏铁成副主任带队赴乐亭县、曹妃甸区、遵化市进行调研,听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代表、相关企业负责人等方面的意见;9月下旬,召开了由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唐仁律所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10月27至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
四、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吸纳了国家、省市的一些政策措施,学习借鉴了外地先进立法经验。《条例》共7章54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其原则精神及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一)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厘清政府与部门的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因部门职责界定不清而推诿避责的问题;二是明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职责,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分局的执法地位问题;三是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二)强化监督措施。主要对规划编制、执法机制、执法措施、信用管理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推动生态保护管理动态化、数据化、常态化。
(三)回应新的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四)加强信息公开。明确了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以及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范围、方式以及责任等。
(五)改善生态环境。对绿色发展、绿色生产、绿色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农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整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治理修复责任、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落实环保规定、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查。
审查报告(书面)
——2022年11月29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接到该条例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并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和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意见。11月18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视频会议进行审查,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11月1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建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请一并审查。